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本部及各市县盐业公司、直属(控股)公司(简称各单位)。第三条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管督查职责。第四条各单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内部各层次、各部门明确职责,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五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等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省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各单位依据省公司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分为两类(见附件1)。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省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日常工作由经营管理处办理。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组织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二)各单位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三)各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四)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可以不设安委会,但要有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对于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一类单位可以设立安委会:(一)安委会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当。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指令,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二)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应岗位。第十条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一)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