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研究:宗旨、原则与模式摘要:鉴于金融商品及服务的特殊性,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有责任运用规制手段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从立法规制角度来看,关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构建具体的立法制度之前,需要考察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即宗旨、原则与立法模式。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宗旨下,立法者应贯彻六大原则进行具体的立法。立法模式基于多种因素考量,现阶段宜选择行政立法模式,条件成熟可选择专门的保护机构统摄立法。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宗旨立法原则立法模式引言:消费者与经营者虽然同为私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实际却有强弱之分。经营者自其诞生时就掌握着各种商品的信息,消费者则天然地依靠经营者而获得信息与商品。科技的进步让现代商品和服务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含量越来越高,消费者很难正确全面地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经济的发展使得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大企业、大财团逐渐控制了各种商品服务的提供,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交易中显得越发明显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交易中显得越发明显,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使利益的天平出现了倾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较传统的消费市场,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的实质不平等在金融市场上表现尤为突出。首先,因其专业化与技术化特征,大量专业术语的使用使普通消费者无法利用一般常识对金融商品作出准确的理解。其次,消费者很少了解金融商品真实的组成与结构,甚至很少有消费者能够了解该商品的真实情况。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等,对金融消费者来说是不公正,进而影响市场的均衡发展。正因为市场出现了失灵状况,政府基于公共利益代表有责任平衡市场各方主体,使得市场有序的运行。政府的规制往往离不开一个载体那就是法律。我国关涉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尚不完善,在构建具体的立法制度之前,必须要考量关涉立法的基本问题。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概述(一)金融消费者1权利与政府规制21.复合权利与多重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性质,从不同的维度来看其权利的定性是不同的。单从主体来说,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是私主体,金融消费者权利是平等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从关系范畴来看,金融消费者权利性质具有复合性质。当金融消费者处于和金融经营者的关系中,则权利是私权;当金融消费者处于政府、金融经营者三方关系时则是一种受公法调控的权利而不能单纯看做私权。例如金融犯罪属于刑法调控。一般来说,金融消费者权利受私法调控,但是契约自由带来了两个弊端是私法无法解决的,一是在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对等的时候,契约自由很容易造成不公平。二是,在当事人行为涉及公共利益时,契约自由很容易造成公共利益的侵害。这些问题由于其存在的广泛性、危害的严重性,单靠私人间的力量已不能最佳地解决,所以需要公法进入私法领域对私权进行保护。简言之,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属性具有复合型,进而需要公法和私法的多重保护。2.公法保护与政府规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公法保护是私法公法化的具体形式。私法公法化其实质就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也就是说国家通过一定的规制手段来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二)政府规制与立法保护政府规制的方式较多,从类别上说有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对于金融监管则属于经济规制范畴。从经济学视角,典型的规制手段:1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在国内尚未有统一的认定。可参见以下论文: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5辑;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载《现代管理科学》2008年第6期。笔者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不具备特定金融专业知识,且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消费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2政府规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国家的规制,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狭义是指行政机关规制。本文所指的政府规制是广义上的政府规制。(1)成本服务费用率制度。(2)公共利益标准分配。(3)标准设定。(4)价格规制。(5)审核制度。(6)税收制度。(7)信息披露制度。(8)补贴。这些典型的手段需要在一定的载体中体现而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