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债务化解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遗留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1
谁举债谁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各县政府、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并具体组织实施
先清理后化解
各县政府、区管委会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基础上锁定债务,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先承诺后补助
实行签约承诺制度,各县、区管委会医改领导小组与市医改办进行签约承诺后,中、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坚持公开透明
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示制度,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两个优先
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二、债务化解范围和资金来源(一)化解范围
本次债务化解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第1页共4页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中、省、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