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级长发言稿法制报告会发言稿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应邀给同学们讲一节法制课,希望在大家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更是抛砖引玉。我想在座的同学绝大部分今天下午都不愿意来听这场报告,为什么呢。因为连我本人也不愿意有更多的法律来约束我,限制我,我也想拥有绝对的自由。但这可能吗。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我们从内心里不想接受的东西却不得不去接受它,法律就是一种。就像在座的许多同学讨厌数学、英语这两门课一样,你讨厌它,你还必须去接受它,去爱它,去努力学它,就像《乡村爱情》电视剧里面所说的是“必须的”。我想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有关法律常识的几个问题:1、我想说一下法是如何解释的这个问题,同学们平常学习中遇到法字开头的成语很多,如法外施仁、法力无边、法网恢恢,法脉准绳,法出多门,法灸神针、法不徇情、法无可贷等等。那么法是什么意思。有无数种说法,汉语中的法字,古代写作,在旁的水字是公平的意思,右旁的去字是“神明裁判”故事里的一头刚直的独角神兽。传说当双方打官司时,审判官便把独角神兽拉出来,它的角去顶撞谁,谁就是不直者,谁就败诉。律字是“均布”即“不偏不倚”的意思。由此可知,在我国法律一词的本来含义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公平、公正”,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2、我想给同学们介绍两条与青少年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一条是:《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第1页共6页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另一条是:《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3、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心思往往没有用在学习上,而是有事没事地招惹一下其他同学,以大欺小、破坏公物,问低年级同学要钱、要东西,其实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如果你实施犯罚行为时,年龄没有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也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我国《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对14周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处罚主要是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可以说在座的高中同学,基本上都达到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已相当于成人了。希望我们从现在起一定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及前兆:从目前青少年犯罪的情况来看,青少年犯罪具有以下新的特点:(1)疯狂性;(2)突发性(举长春砍手门事件);(3)连续性;(4)手段的残忍性(举药家鑫案);(5)动机的单一性和目的荒诞性;(6)心理的报复性与心态的逆反性。为什么花季少年提前凋落。在令人可悲、可叹、可气、可恨之后,社会在思考,家庭在思索,我们在反思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具体来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2页共6页(1)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2)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我们知道,优秀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