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不作为及其救济途径【摘要】:行政不作为存在于任何行政活动中,是一种特殊的活动样态
政府为了承担主要责任,尽可能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弥补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各种损害,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弥补和救济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主要分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三种救济途径都各有个的运作模式和程序,当然现行的制度中仍然存在各自的不足
为了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加强和完善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是十分有必要的
本文通过对行政不作为的概念、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侵权的必要性、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提出完善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来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复议救济【正文】: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根据行政法学理论来看,行政行为主要划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大类
虽然两者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但在理论上无疑具有共同重要的地位,因此对行政不作为的探讨研究是不应偏废的
黄志强在《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中提出程序说主张,从程序方面来区分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只要主体作出实质性程序行为,则表明行政作为,如果没有做出实质性程序作为,则表明行政不作为
因此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
[1]陈小君和方世荣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疑难问题识别研析》中提出实质性主张,不作为行为主要区分在方式和内容上,行政方式上是作为行为,反应出的内容是不作为行为,则说明是行政不作为
[2]杨解君在《行政违法论纲》中提出违法说主张,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但是违法了规定,做出了不作为的行为,即不履行作为的义务
也就是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作为的违法行为
[3]评价说主张行政不作为是审查的结果,不是审查前的结论,即在提起诉讼之前行政不作为是存在违反的可能性
而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中的作为义务不仅须是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还应当是现实的特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