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勤廉创建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县委关于打造“勤廉”的决定》精神,对照《关于开展“勤廉机关”创建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11年“勤廉乡镇”、“勤廉村”、“勤廉站所”创建考评标准的通知》及《关于开展“勤廉乡镇”、“勤廉村”、“勤廉站所”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勤廉机关”、“勤廉站所”创建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勤廉机关”、“勤廉站所”创建活动的工作部署,努力建成“廉洁、便民、高效、规范”的统计队伍,为深入实施“经营山水、统筹城乡,全面建设长三角休闲旅游名城”发展战略提供优质的统计保障。二、实施办法(一)创建对象“勤廉机关”创建对象为:局机关;“勤廉站所”创建对象为:局行政许可科(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二)创建目标2011年开始实施,力争2011年完成创建任务,确保2013年完成“勤廉机关”和“勤廉站所”创建任务。(三)创建标准1、“勤廉机关”创建标准“勤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统一的指导性考评标准(《“勤廉机关”考评标准(试行)》见附件1),分“践行勤政为民”、“重视廉政建设”、“管理规范民主”、“群众广泛认可”四个部分,总分值100分。凡出现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1)领导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以上处分或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追究的;(2)受到上级党委、政府书面通报批评以上(含)处理的;(3)机关班子及主要领导在述职述廉或民主评议中,没有得到80%以上信任第1页共4页票的;(4)在全县年度考核中被黄牌警告的;(5)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创建标准每年视情修订完善。2、“勤廉站所”创建标准“勤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统一的指导性考评标准(《“勤廉站所”考评标准》见附件2),分“践行勤政为民”、“重视廉政建设”、“服务环境”、“属地测评”、“创新创优”五个部分,总分值100分。“勤廉站所”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勤廉站所”称号:(1)所属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下同)有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2)单位及其所属工作人员被县级(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县以上(含县级)纠风办、效能办(投诉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3)曾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查证属实的;(4)因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5)基层站所负责人在述职述廉或属地测评中,没有得到85%以上信任票的;(6)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创建标准每年视情修订完善。(四)创建程序1、“勤廉机关”创建程序⑴制定计划。县统计局结合实际提出“勤廉机关”创建计划,于8月底前报“勤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年度创建计划,列入年度创建计划后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⑵单位自评。县统计局机关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并填写《“勤廉机关”申报表》(见附件3),10月底前上报“勤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⑶县级考评。在县考核办的统一部署下,由“勤廉”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勤廉机关”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将采取实地考评、群众测评,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巡查等方式进行,于12月底前完成。⑷公示表彰。“勤廉”建设领导小组按照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群众公认的原则,提出考评意见,经社会公示并报县委、第2页共4页县政府同意后,统一表彰。2、“勤廉站所”创建程序⑴站所自评申报。站所对照标准自评,并填写《“勤廉站所”申报表》(见附件4),经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报主管部门。⑵部门初评推荐。主管部门对申报站所进行初评后,报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⑶县级评定表彰。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确保质量的原则,对申报站所进行检查考评,提出定星意见,经社会公示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统一表彰。(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