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开展水土管理建设方案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水保294号)和省水利厅《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标准》(水水保66号)及市水保局《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和《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标准》(市水保字58号)精神,我县被列入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实施期为两年(年6月至2011年5月)
为全面贯彻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启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动员大会精神,切实加强我县水保预防监督执法工作,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监理能力水平,巩固治理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1、县水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全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开展,做好全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和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好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承担上级的检查验收具体事项
2、县发改委、国土局、矿管局、安监局、工商局、交通局、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严格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制度,今后凡是新上的土地开发、资源开发、公路建设、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水利建设、农林开发等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经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相关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3、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县水保局做好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业主的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和执法资询等方面建设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积极提供水土保持咨询服务
乡镇水保员第1页共3页要做好本辖区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