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装备管理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所装备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司法装备正常使用,发挥装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促进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所装备是指使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各级财政配套资金购置的司法装备物资,主要包括:汽车、摩托车、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一体机等
第三条司法所装备管理,坚持产权明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司法所的装备产权属于县(市、区)司法局,纳入县(市、区)司法局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司法厅负责司法所装备的规划、专款规划审核及上报、装备采购、发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地市司法局负责司法所装备专款项目规划的初审、申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司法所装备的规划拟定、上报、领取、发放、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司法所负责装备物资的日常保管、使用管理、保养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对司法所装备实施具体管理
主要职责是:1
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掌握各司法所装备的品种、数量、价值及使用状况,建立装备台帐和领用手续,做到账卡、账物相符,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
统一办理交通工具入籍、使用人员培训,抓好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行车安全教育
每年对司法所装备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局装备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司法所装备的的定位管理制度,督促各司法所对直接管理使用的装备建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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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做好司法所装备的新增、处置、报废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是装备的日常使用管理部门
建立本所装备台账和领用手续,确定专人保管,人员调整时,应做好资产交接手续
定期进行资产的检查核实,确保司法所装备物资的完整,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做好装备的保养维护,确保装备性能完好
使用交通工具必须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