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补偿费征管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保障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与合理使用,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分成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40号)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财非税〔〕1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部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执收工作
第四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以提高征收率和扩大征收面为中心,以征收监管和稽查为重点;坚持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全额入库、严格执法、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采矿权人)向征收机关缴纳,采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或者以矿山开采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的一定比例计征,按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征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采矿权人销售原矿的,按原矿销售收入计征;将原矿自行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收入计征;自行加工为最终产第1页共6页品的,按最终产品所消耗原矿的数量和本县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销售收入计征;无法确定所消耗原矿数量或者原矿无市场价格的,按最终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