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内医院、卫生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改建、扩建或进行内装修应依法办理消防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设立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安保力量,各业务科室应当设立兼职消防安全员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2-第六条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保消联勤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管理层中确定一名成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