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价出租房分配方案为确保我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进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政发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全区本次涉及30套廉租住房的分配,根据我区城市中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公正、公开分配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廉租住房家庭的审核、公示、确认和分配工作
一、分配对象及条件(一)申请条件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规划区范围非农业常住户口,目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当地居住3年以上;2、现无房居住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享受廉租房分配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廉租住房分配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2、已分配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购房、享受货币补贴政策等);3、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
(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家庭每户限租一套住房
二、家庭收入核定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或临时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劳动工资部门核定,加盖劳动工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第1页共5页社区审核,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审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后,加盖公章
三、住房面积核定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复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定,加盖公章为准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或临时工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