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9页律师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1
制订目的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项目建设与项目融资法律研究委员会以及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共同起草,系本市律师提供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法律服务的操作参考,并非强制性规定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2004年2月24日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特许经营权:是指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授予投资者或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等并依法收取费用的权利
3项目:为生产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市政公共服务的特定项目
4政府:是指设立特许经营权、审批BOT项目及行使与项目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
5项目发起人:通常为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直接组织实施特许经营权转让的行业主管部门
6项目接受人:特许经营权协议终止时接受项目的公司、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也可以是项目发起人
7项目投资人:是指被政府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现实或者潜在的主体
8项目主办人:取得特许经营权之后的项目投资人,通常是项目公司的直接股东
9项目公司:是指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由项目投资人/项目主办人设立的专门直接经营项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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