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江河防汛墙保护方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定义)第三条(*防汛墙保护范围)第四条(适用范围)第五条(主管与协管机关)第六条(养护责任)第七条(养护责任变更登记)第八条(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第九条(养护责任要求)第十条(维修养护监督)第十一条(禁止行为)第十二条(限制行为)第十三条(墙体凿洞开缺行为的限制)第十四条(维修养护费、运行管理费的列支)第十五条(抢险应急工程经费)第十六条(经费申报程序)第十七条(防汛墙设施的综合利用)第十八条(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处罚程序)第二十条(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复议与诉讼)第二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第二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防汛墙的保护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及抢险通道等
第三条(*防汛墙保护范围)*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主管与协管机关)*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主管本市*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所属的*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市市政工程第1页共6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所属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其中市政公用岸段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港务、海监、航道、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同防汛墙管理部门做好*防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