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费用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深发〔2006〕16号)和《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原则)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检测内容)项目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系统检测和安全测评
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信息化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1公开测评
第五条(验收阶段)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验收阶段的简化)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将初步验收的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一)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以下
第六条(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资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测评工作
第七条(项目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项目初步验收第八条(初步验收时间)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如果一个项目由多个合同组成,初步验收应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进行
2第九条(单项验收)合同的建设内容及自测工作完成后,承建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单项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并提供相应的自测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市信息化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