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作者:李顺德来源:中国法学网电子商务已成为当前的热门课题,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已提到议事日程
1998年11月18日,江泽民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发言时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政府应该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本文仅就电子商务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一)电子商务(e-Commerce)1、电子商务的定义什么是电子商务,现在尚无确切、权威的定义
依据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所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电子商务”是指以“数据信息”形式,即以电子、光或类似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复印等方式,所产生、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形式,也包括使用替代物替代以纸件为基础的信息交换与存储方法,所进行的商业活动
1997年4月15日,欧盟制订的《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对电子商务作了以下描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网络来作生意
电子商务基于对文本、声音和图象数据的电子处理与传输来实现
它包括多种行为,如商品的电子贸易和服务,数字内容在线发送,电子基金转帐,电子股票交易,电子提货单,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工程,在线资源,政府采购,消费者直接买卖和售后服务
”按照一般理解,商业(Business)是指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亦称“贸易”,也可指从事商品流通的国民经济部门,而商务(Commerce)是指商业上的具体事务
因此“商业”一词的外延要大于“商务”
《电子商务示范法》在注脚5中注明:“‘商业’这一术语应作广泛解释,包括来源于所有具有商业特征的关系的事项,不论是否存在合同
具有商业特征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业务;分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