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1)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XX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联合执法实施方案》(豫安委[2005]13号),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许政[2005]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XX省、XX市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等文件精神,坚持联合打击与资源整合并举,严格标准与规范程序并重,强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顿关闭任务,为提高煤矿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实现煤炭行业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确保整顿关闭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为组长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市安监局局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市电业局副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整顿关闭范围(一)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1
超能力生产的煤矿;2
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第1页共4页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3
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4
新建、技术改造矿井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投产的矿井;5
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