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如何建立我国刑讯抗制的综合治理模式编者: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问题,一直以来是刑事诉讼程序实现人权保障的重大障碍。在追求法律公正、保护人权的过程中,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国际标准,西方的一些主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于抗制刑讯做出了许多规定,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效仿。鉴于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急需与世界接轨,文章从抗制刑讯的法律原因、价值和认识论等理论原因入手,以外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参考,提出对建立我国刑讯抗制模式的建议,值得一读。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关押、滥用暴力现象时有发生,每有媒体报道,总能激起社会的极大反响,严重地影响到我国的司法权威,导致群众直接对司法的不信任,如果不加治理,将严重干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刑讯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任何第三人取得口供或其他证据,或者为了恐吓、威胁和其他任何一种歧视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第三人的理由,故意或者唆使、同意、默许他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三人直接使用暴力或变相暴力等致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刑讯现象的存在,直接与人权理念冲突,完全违背现代刑事诉讼的精神。从目前刑讯多发的现实来看,单纯地提防止刑讯是不够的,没有有力的法律制裁和严密的程序控制,刑讯这一人类社会的丑恶现象就难以根绝,所以,笔者使用抗制一词来表达对刑讯的防止与制裁,因为“抗”表示抗拒、防止之意,而“制”表示程序控制、法律制裁之意。对刑讯的抗制也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伦理问题、司法实践的问题。刑讯抗制的法律价值观、认识论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权利和义务”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将人权写入宪法。我国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进一步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的立法对于保护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的规定是明确的、立场是坚决的。我国加入的《世界人权宣言》、《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也有禁止刑讯的规定,我国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我国已经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我国全国人大正在做批准该公约的工作,随着该公约在我国的生效,特别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和我国与国际社会人权事务交流的加强,我国必须在人权保护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尤其要加强反对刑讯方面的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以免在外交上被动,阻滞我国的现代化进程。第3页共8页第2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8页我国已经将公正与效率作为司法的价值目标,这里的公正即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两者的关系的认识笔者赞成程序优先的观点,因为受到历史,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一直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各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现象还很严重,所以现在应特别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司法公正是法律人的话语,它不仅是一种价值、理念,更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