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其保护前言当今时代,信息资源己经成为人类社会的最重要的财富,而网络的普及、发展和网上信息的增多,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信息与知识的需求;人们只要轻点鼠标,天涯海角的信息扑来眼底,使人们在有限的时间里以比传统方式快上十倍、百倍的速度获取着信息,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著作权问题
综观我国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大致可分成“上网”、“网上”及“下网”等三类
第一类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第二类是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第三类是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
这些纠纷对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观念提出了挑战:即网络环境中的各种信息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享有哪些著作权利;以及如何对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实行保护等
这都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著作权保护概述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的产生以作品的存在为前提,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其特征有三个:一是应当具有独创性;二是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三是智力创造成果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具有独创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
当然,创作性的程度,虽不如专利法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所要求的创作性那样高,但其智力创作的作用仍需达到相当的程度,足以表现出作者的个性及独创性
在智力创造活动中,主体的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