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讲稿(提纲)政府信息公开讲稿(提纲)政府公信力下降、官员腐败、官民矛盾等问题多发,在我个人看来是因为政府行政不公开(公开不够)和民众参与度不够导致的
(举例:群体性事件立法中的博弈)而民众的参与是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前提,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或民众的知情权,不可能有大众参与
我在网络上查找了一些材料,与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一、国外从一些发达国家行政公开的演进历史过程及趋势来看,行政公开最终表现为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
早在1766年,北欧的瑞典就制定了具有宪法效力的《新闻自由法》,该法规定了公民为出版而阅览公文书的权利,是国外最早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影响最大、体系最完善的当属美国
美国于1966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该法规定政府文件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明确规定了除可以不公开的九种例外情形,如国防外交机密、国家机密信息、机构内部人事信息、按规定不许透露的信息、商业秘密信息、个人隐私信息等外,政府文件都应该公开,但政府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不公开的材料属于例外
后来又相继制定了《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电子信息自由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在亚州国家中,韩国率先于1996年制定了《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日本随后于1999年也制定了《情报公开法》
1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有
日本制定的《信息公开制度》或《公文书公开制度》等有关的文档信息开放政策,要求政府机关档案文件移交档案馆之前必须向社会各界公开提供利用
我国香港行政区也早在1996年制定通过了《公开资料守则》,界定了政府可以提供的资料的范第1页共8页围,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提供资料的方法
主要介绍一下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插入《美国信息自由法是怎样通过的》美国的信息自由
在国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案》无疑是一颗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