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2009年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一、建设目标加快推进全国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各级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能力,逐步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保障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推进减排目标实现
二、建设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十一五”建设规划》、《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等相关文件
三、建设内容(一)建设范围1
辽河、黄河中上游两个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2008年中央财政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已补助过的除外)标准化达标建设,具体范围参见环境保护部辽河、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2006-2010年水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08〕15号);2
“锰三角”污染整治重点县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建设;3
中国连接东盟国家重要交通枢纽地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建设;4
个别环境保护敏感、重点地区市、县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建设
(二)建设标准根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结合现场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以编制主管部门批复的人员编制数和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现状(含2007年、2008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内容)为基础,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适当限制部分装备配备数量
限制内容如下:1
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暂不配置溶解氧仪、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粉尘快速测定仪等3种仪器、固定电话及应急装备
地市级机构执法车辆以4辆作为补助上限(越野车上限2辆)、区县级机构执法车辆以2辆作为补助上限(越野车上限1辆);照相机、录音设备、声级计、台式电脑地市级以10台、县区级以6台作为补助上限;车载样品保存设备东、中、西部市(县)分别以5(4)、4(3)、3(2)台作为补助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