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请示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2007〕248号)悉
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家对特种设备扩大安全检验项目范围的要求,参考对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认证结果,本着既有利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决定对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进行重新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二、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人用电梯、货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费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三、对第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进行复检时,应按复检设备部件检验费标准的20%收取
四、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除锈、打磨、喷漆、刷漆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
检验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定期检验检测之机搭车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特种设备证照时,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实施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六、检验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检测项目时,不得收费
否则,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对特种设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二)上级部门下达的对特种设备的抽检项目;(三)已有明确政府拨款的检验检测项目;(四)不属国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范围的检验检测项目;(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