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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VIP免费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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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请示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2007〕248号)悉。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家对特种设备扩大安全检验项目范围的要求,参考对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认证结果,本着既有利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决定对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进行重新修订,具体详见附件。二、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人用电梯、货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费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三、对第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进行复检时,应按复检设备部件检验费标准的20%收取。四、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除锈、打磨、喷漆、刷漆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检验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定期检验检测之机搭车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特种设备证照时,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实施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六、检验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检测项目时,不得收费。否则,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一)对特种设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二)上级部门下达的对特种设备的抽检项目;(三)已有明确政府拨款的检验检测项目;(四)不属国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范围的检验检测项目;(五)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的;(六)核发各类检验合格证(牌)及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七、检验机构对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开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给予减免收费。八、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负担。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批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各检验机构对检测的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享,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九、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6项“质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质监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十、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逾期不办停止收费。同时,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设备起重机构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7〕87号)同时废止。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2.电站锅炉检验检测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一、锅炉设计、安装、修理(改造)图纸方案审查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一产品设计图纸审批费(一)D≤1(吨/时)元/套300(二)1<>元/套510(三)2<>元/套620(四)4<>元/套720(五)6<>元/套920(六)D>10(吨/时)元/套1200二锅炉房设计图样审查费(一)D≤1(吨/时)元/套35(二)1<>元/套60(三)2<>元/套60(四)4<>元/套90(五)6<>元/套120(六)D>10(吨/时)元/套160三安装修理改造方案审查费(一)D≤1(吨/时)元/套60(二)1<>元/套90(三)2<>元/套150(四)4<>元/套240(五)6<>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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