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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地方政府规章名称《四川省档案馆安全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四川省档案局省建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局发布日期2003-6-10主题词档案馆安全管理四川省档案馆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1992年4月29日批准省档案局、省建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局1992年5月8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馆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县级以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各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档案馆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协助、配合,各司其职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馆安全的义务,不得危害档案馆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档案馆必须切实做好内部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腐蚀、防泄密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未经档案馆许可,任何公民不得进入档案馆,经许可进入档案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馆的管理制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不得毁损档案设施、设备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档案馆必须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服从城市建设规划的原则下,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独立建造
第八条档案馆受下列特殊保护:(一)距档案馆库房前后十二米内和两侧四米内,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距档案馆库房周边二十米内,不得修建木工房、公共厕所、食堂、汽车库;(三)距档案馆周边三十米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燃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四)距档案馆周边五十米内修建的烟囱,其高度应超过档案馆库房顶端三米以上;(五)距档案馆周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