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下列仪器: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2.总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3.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如因质量差劣或由于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办理审批降档管理后,可不再属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三条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各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鼓励学校各单位围绕大型设备组建灵活多样的、由多学科专家构成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心,充分发挥设备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购置第五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手续:1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审批手续(1)凡购置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单位需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拟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经院系所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专项建设经费,如“985工程”、“211工程”或教学经费需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报科技处备案;(2)购置单价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或总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其论证报告需由科技处审批;购置10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需由科技处组织专家组论证,必要时请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通过后,才能办理有关订货事项;(3)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原则上由财经处负责执行
如院系所或实验室需要自行采购,需同样履行上述审批手续
2.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就下列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的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2)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实验室条件,包括安装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