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试行)一、项目名称总项目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分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条件(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感染;(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
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