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发[2010]47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各高处悬挂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委与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二○一○年四月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高空作业安全通知附件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2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综合指导管理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高处悬挂作业施工行为,个人或单位都可以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登记备案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各区(市)建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