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工作方案根据《省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细则》(皖公车治组〔2011〕7号)和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正、严格规范、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制定了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方案,现通知如下:一、超编车辆的处理各相关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超编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证上交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车办),车辆暂时封存在实际使用单位
上缴的超编车辆将优先调剂使用,然后公开拍卖或报废
二、超标车辆的处理(一)对排气量2
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双超标车辆处理
1、购置时间不超过2年的双超标车
各相关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证上交区公车办,车辆暂时封存在使用单位
由区公车办统一组织评估,评估符合标准的经区公车办批准后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则由区公车办统一调剂或拍卖
2、购置时间2至4年内的价格双超标车
各相关单位于11月20日至30日期间交由区公车办组织进行统一评估
评估结果符合标准的经区公车办批准后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则由区公车办统一调剂或拍卖
3、购置时间4至8年的双超车
经区公车办批准后可继续使用
4、购置时间超过8年或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双超车,可继续使用
(二)对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2
0升以上的单超标车辆处理
1、购置时间2年内的排气量超标车
各相关单位11月30日前将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证上交区公车办,车辆暂时封存在实际使用单位
由区公车办组织进行统一评估,第1页共3页评估后符合标准的经区公车办批准可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则统一调剂或拍卖
2、购置时间超过2年的排气量超标车
各相关单位在11月30日前报经区公车办批准后继续使用
(三)对排气量2
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上的单超标车辆处理
1、购置时间2年内的价格单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