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负责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自查,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于次年3月底前将下列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委:(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度监督审核报告;(三)保密资格证书;(四)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见附件2),对持证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条件保持情况;(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三)质量管理情况;(四)保密管理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六)许可证证书及编号使用情况;(七)资本构成变化情况
第六条许可管理部门在书面审查中,发现持证单位的《年度自查报告》不能全面反映其真实情况的;或发现持证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或相关部门没有作出处理结论的,应对其进行现场检查:(一)持证单位科研生产场地迁址、主要科研生产设备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二)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科研生产进度严重拖期,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