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堤防工程技术规范【副题名】:【起草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主编【标准号】:SL51—93【代替标准】:【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994年7月1日【批准文号】:水建[1993]207号【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发布《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51—93的通知水建〔1993〕207号为满足我国堤防工程建设的急需,我部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组织编制了《堤防工程技术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SL51-93,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
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1993年4月10日【全文】:1总则1
1为了经济合理地进行堤防工程的设计,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保护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江河、湖泊新建、加固、扩建3级以上(含3级)土质堤防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4、5级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3堤防工程设计,必须以所在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为依据,并应为工程的管理运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4进行堤防工程设计,应根据设计的要求收集和分析水文、泥沙、气象、地质、地形、地震、河道(湖区)演变、历史险情、社经、工程现状、建筑材料、施工条件等基本资料,其精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5设计的堤防工程应满足结构稳定、变形、渗流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并确保工程在设计条件下的安全运用
6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以上(含7度)地区的特殊重要的堤防工程设计,应按地震设防
具体设计应遵循《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7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基础上,可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8堤防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