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7〕1258号各区县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础设施管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管线工程的施工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基础设施管线工程,是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工程
第三条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开工手续,并请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实施监理
第四条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是防控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勘探、设计、技术方案、施工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以及危及周边地面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和工程结构安全和各类事故的发生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槽、坑、沟土方开挖前,应根据相关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以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有关资料
并填写《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