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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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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要点解答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20日实施。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按照职能分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质检总局重新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机制,并结合食品安全法和实施细则要求,重新梳理食品生产许可配套法律法规,经过一年的努力,并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4月7日发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7号),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卫生部门职责变化: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发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共6章55条第一章总则(1-5条共5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以及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立法目的:实现科学监管、依法监管的监管理念。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通过建立科学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强企业管理。通过各方责任的明确,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以保障食品安全,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定义)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禁止性条款)适用范围:1、主体(1)质监部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2)生产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2、产品(1)食品添加剂定义:•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安全法定义(第九十九条第4款)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我国食品添加剂公布方式: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卫生部公告:例关于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公告——2010年第1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现批准二氧化硫等20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将硫酸铜列入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2)禁止条款:禁止性条款(第2条第3款):我国食品添加剂共23大类2455种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酶制剂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其他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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