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鹤煤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鹤煤发〔2015〕10号)等有关文件之规定,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附件:1.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2.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三违”责任追究办法3.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办法4.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程序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所属井下单位、地面单位,发生责任工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和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负有责任的区队(科、部)及各类员工。第三条矿井对区科级管理人员,基层区队对班组及员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罚款从当月“双基”考核工资中扣除。第四条负有责任是指:负有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管理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培训教育责任等。第五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组织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免职等。第六条发生1人责任工亡事故或多人(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区队(科)正职撤职处分,确属直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酿成的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七条一年内专业累计发生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第八条发生一次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等撤职处分,其他副职按责任大小,给予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第九条发生一次责任工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给予矿长、分管副职、安全副职撤职处分;由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第十条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时,给予矿长、安全副职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职(含总工)、分管副总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区队(科)长级不低于行政降职处分。第十一条因后勤、经管、培训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供应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而发生事故或延误处理时机的要比照上述规定追究分管经营、后勤、培训和分管副总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二条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其他副职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因个人严重“三违”引发的事故,根据“三违”者的归属,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教育责任,并比照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四条因业务保安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失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业务科室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五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干部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受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发放相应薪酬;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按其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及时向鹤济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生产部如实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