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在本评审标准中,医疗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辅助技术、护理、中医和医学科学研究六大类
其资格名称分别为:一、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卫生检验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四、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五、中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六、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医学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西医l临床诊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专业设置情况,包括以下专业:(一)按二级学科分类设置的医疗机构分为: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科、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等专业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设置医疗机构分为: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等专业
二、预防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流行病、营养与食品卫生、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地方病、儿少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