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和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本《导则》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2015年4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一、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政策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导则
二、施工安全监督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管理权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三、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四、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