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建设规[2010]2号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荆州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委属各有关单位,城区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荆州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荆州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管理规定(章)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业通知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8月31日印发校对:徐燕霞打字:陈瑶共印5份荆州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管理规定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现场检测是指检测机构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实体检测的活动
第二条荆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质监站实施
第三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