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说明为了统一和规范季度地区GDP核算方法,增强季度地区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提高季度地区GDP数据质量和可比性,根据2012年3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统字〔2012〕20号),结合有关统计制度方法和基础统计资料情况,制定本方案
修订后的《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改进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核算方法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的总产出和增加值主要由两类服务活动创造,一类是存贷款服务,一类是直接收费的服务为了准确反映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的增加值情况,改进了增长速度的计算方法,由原来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和营业税增长速度简单平均改为加权平均
其中权重根据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和直接收费产出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产出中的占比确定,由国家统计局利用国家上年年度核算资料计算后统一反馈给各地区
二、规范了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增长速度的计算针对一些地区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引起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当期和上年同期不可比的问题,本方案明确了利用税务部门改征增值税统计资料,将文化创意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三个行业的增值税视同营业税,计算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增长速度
三、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活动、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增长速度数据的审核控制针对一些地区银行和其他金融活动、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增长幅度过高的问题,本方案对地区银行和其他金融活动、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增长幅度进行审核
当地区银行和其他金融活动、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增长速度过高(即超过地区平均增长速度5个百分点以上)时,将利用该地区第三产业营业税增长速度替代上述行业的营业税增长速度进行核算
基本核算方法及分类季度GDP与年度GDP在基本概念、口径范围上是一致的
与年度GDP相比,季度GDP核算的资料来源和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季度GDP核算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