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建设单位和检测、管理部门,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二)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三)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五条公安机关履行技防工程质量监督、技防工程使用检查、查处违反技防工程管理行为等职责,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从业条件告知证明和自愿确认登记
技防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二级工程原则上由省公安厅负责管理;三级工程原则上由市地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六条技防工程由公安部公布的技防工程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七条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60平方米);(二)具有6名以上专业技术(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等)人员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博士学位等同高级职称,硕士学位等同中级职称);外聘人员不超过1人,并不得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和关键岗位负责人;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