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建设厅文件辽公通[2009]7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二)施工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三)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气瓶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查后和义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