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 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锚杆施工;树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1990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1 条 为使人防工程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平战结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 条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 三、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四、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五、必要的试验资料
4 条 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 ,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5 条 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6 条 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