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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k再论生产、销售地条钢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续谈一起地条钢案件(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商务中心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400015)内容提要:自从笔者发表了《生产、销售地条钢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由一起地条钢案件谈起》一文后(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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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Lw/lw_view
no=5534),收到全国大量的来电、来信以及电子邮件
其中大多数是生产、销售地条钢的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纷纷询问重庆市彭水县地条钢案件的最新进展
由于笔者事务繁忙、分身无术,不能一一回复,故在此就该案的最新进展作一介绍,旨在推动对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
(笔者电子邮件:zhaoliminglawyer@yahoo
cn)一、引子2004年6月17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由此,全国建材市场进行了一次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0
72万人次,检查建材生产企业65745家(次),检查建材市场和经销企业86439个(次),检查建筑工地28086个(次),立案查处各类建材违法案件48069起,查获产品货值12
其中,质检部门加大了对地条钢生产企业的反复排查和集中打击,共出动执法人员13
8万人次,立案查处生产地条钢案件5598起,查处地条钢生产企业4560家,现场查获地条钢8
79万吨,货值2
24亿元,查获地条钢生产设备6156台(套)
这之中,有些地区的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介入了传统上一直由质监、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地条钢类淘汰产品的案件,并有部分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由后者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彭水县地条钢案就是其中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