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选聘考核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残疾人就业为目标,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工作的积极性;以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基层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健全乡镇、社区(村)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队伍为目标,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本实施方案所称残疾人工作协(助)理员,是指在乡镇残联主席团委员、社区(村)残协委员中,通过设置并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选聘产生的协助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开展工作的残疾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直系亲属
协助乡镇残联工作的残疾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直系亲属称残疾人工作协理员,协助社区(村)残协主席工作的残疾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直系亲属称残疾人工作助理员
(一)基本原则1
就地就近原则
乡镇、社区(村)残疾人工作协(助)理员原则上在本辖区内产生
残疾人数量在30名以上的社区(村)可选聘1名残疾人工作助理员;残疾人数量较少的社区(村),可与邻近的其它社区(村)合并选聘
每乡镇原则上选聘1名残疾人工作协理员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参加选聘者,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残联为单位报名,汇总后报县、区残联,由县、区级残联会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等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一年一聘原则
县、区残联与乡镇、社区(村)残疾人工作协(助)理员自愿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定期考核,规范管理,优胜劣汰
(二)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第1页共5页精神
具备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年龄在18—45岁之间,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下岗、失业、无业的残疾人或精神、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