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养老保险费统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部队在沪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明文规定不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单位除外)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文规定退职的人员,均属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范围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项目为:(一)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二)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的各种物价补贴、生活补贴、住房补贴;(三)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四)按本市规定发放的书报费、洗理费;(五)按个人累计缴费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六)按上年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发的物价补偿费;(七)按规定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药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
第四条离休、退休(职)人员(不含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易地安置补助费、遗属困难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离休干部的共享生活补贴费、护理费、交通费、特需经费、公用经费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各单位按规定的列支渠道支付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率,按“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确定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以下简称规定统筹率)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比例低于规定统筹率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1页共2页实行三年过渡的办法:(一)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为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单位,第一年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缴费;第二年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缴费;第三年按规定统筹率缴费
(二)一九九二年实际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