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供水净水厂安全运行导则(2015版)(征求意见稿)一、说明1、为推动福建省城市供水净水厂安全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指导全省城市供水企业净水厂的现代化建设与安全运行管理,根据2014闽政46号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2、本导则涉及要求执行的水质规定,除注明外均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执行
3、本导则由福建省水协组织起草并负责解释
二、实施细则1水质要求1
1水源保护及原水监测1
1应制定由地方政府颁布的水源保护条例,设立醒目的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和严禁事项告示牌
(1)水源保护条例必须由政府部门颁布,且必须现行有效
(2)设置水源保护区标志牌且醒目、清洁、完整
(3)设置水源保护区严禁事项告示牌且醒目、清洁、完整
2原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要求
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而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净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3原水监测(采样点、频率、检测项目)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水质监测的相关要求
(1)采样点为原水取水口或净水厂进水口(管)
(2)原水水质报表,水源水测定项目和频率应否符合以下要求: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每日一次;GB3838中有关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每月一次
4每年定期对水源水质调查不少于二次,全分析,检测项目应符合国家与福建省的相关规定
(1)每半年开展水源水质调查一次并形成水源水质评价报告
(2)水源水质调查检测项目必须符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