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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青建管工字〔2015〕23号1.总则1.1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职责,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水平,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制定《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监理管理。1.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导则》的执行,并具体负责监督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在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2.1综合管理2.1.1项目监理机构组建监理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得使用已废止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企业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并于开工前10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经招投标确定或直接签订委托合同的,监理企业应严格按中标承诺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办公用品。项目监理机构专业配备应合理,一级房屋建筑工程至少应包括房建、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宜配备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个建设工程项目除须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外,其他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按以下要求配备:工程类别工程规模(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m2)各阶段人数最低配备人数(含总监理工程师)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修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公建厂房M<100001010-110-12-310000≤M<30000111111-23-4M=300001111224M>30000以30000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0000m2的不计。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根据具体面积核算住宅小区M<3000011111-213-430000≤M<600001-212131-25-660000≤M<90000213242-37-890000≤M<120000223343-48-9M=1200002233449M>120000以120000m2为基数,当120000<M≤180000时,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0000m2的不计;当M>180000时,以180000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5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5000m2的不计。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根据具体面积核算备注:1.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设项目;若非同期施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工面积配备人数。2.以上标准为项目监理机构人数配备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企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为准,但必须达到最低标准要求。3.各阶段工程施工前,监理企业应配齐相应监理人员。4.同时兼任多个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明确一个主管项目,并在该项目进行日常考勤。2.1.1.1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否则不得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2.1.1.2经招标确定监理服务的,其总监理工程师须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一致,并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和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工作。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所监理工程项目全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多可允许兼任3个(含)以内不高于其资格等级的工程项目总监。其中:一级总监理工程师以小区类项目12万平方米或单体公建项目5万平方米为1个单位,在监项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3个单位面积,单个小区类项目超过20万平米或单体公建项目面积超过8万平米以上的不得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二级总监理工程师以小区类项目6万平方米或单体公建项目3万平方米为1个单位,在监项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3个单位面积,单个小区类项目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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