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的委托管理,现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请遵照执行
附件:在有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主题词:环保机动车检测机构规范通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前言为明确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部分内容参考GB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内容制定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
本规范所指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测的机构
2引用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3
1在用机动车本规范中的在用机动车是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
4基本要求4
1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
2检测机构应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