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监管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精、专、优”的要求,大力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骨干作用,为平安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通过规范聘用程序,努力在全市建立一支“专职专用专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各项制度,逐步形成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有章法、调解有程序、监督有依据的良好运行机制;健全保障体系,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稳定
第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考核聘任和管理,以人民调解为岗位,专门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
第五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依法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录用第六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一般设置在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专职人民调解员配置名额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设定
第七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工作由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实施
司法局应当根据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聘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有较高群众威信,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第1页共5页(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三)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人民调解工作
具有县、乡(镇)党政正职和政法机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优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