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国际渔船的安全第1章通则1
本篇系引用《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附则(以下简称本议定书),仅个别地方予以改动
国际渔船尚应注意港口国的特殊要求
港口国对某些配备无规定要求者,经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本篇未涉及到的安全要求如信号设备、起重设备等及各章节未包括的船舶的要求,均应按照第七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2章《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第1节一般规定第1条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的规定适用于船长等于或大于24m的新造国际渔船
第2条定义1
“新船”是指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建造的下述船舶:1)已签订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2)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签订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而交船期是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3年或3年以上;3)无建造合同的船舶;①已安放龙骨;②结构与某一特定船舶相符并已开工建造;③已开始分段装配,至少使用了50吨或所有预计结构材料质量的1%,取其小者
“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认可”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船员”是指船长和在船上以任何职务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工作的所有人员
“船长(L)”应取由龙骨线起量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是该水线上从艏柱到舵杆轴线之间的长度,取其大者
船舶设计成倾斜龙骨时,该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艏艉垂线”应取自船长(L)的艏端和艉端处,艏垂线应与计量长度的水线上的艏柱前缘重合
“宽度(B)”是指船舶的最大宽度
对于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舯处由肋骨型线间量得;对于任何其他材料船壳的船舶,在船舯处由船体外表面间量得
“型深”1)“型深”是指从龙骨线量至工作甲板舷侧处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
2)对于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至甲板型线延伸线与舷侧外板延伸线交点处
3)当工作甲板呈阶梯状且其甲板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