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公司和厂矿企业(以下简称各公司)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上级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各公司要加强“基层、基础”安全建设,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努力做到作业现场规范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制度化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规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一)不发生较大事故;(二)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六条发电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较大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等事故;(三)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四)不发生本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五)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
第七条矿产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一级非人身事故;(三)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等事故;(四)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八条其他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较大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等事故;(三)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严重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