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鲁政办发〔2007〕54号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6日生效日期:2007年08月16日鲁政办发〔2007〕5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十六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
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
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
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
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
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