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第一章安全监理法定责任概要:1、监理人员法定职责与日常工作要求;2、监理人员违法形式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定责任
第一节安全监理法定责任形式一、监理安全法定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93号令,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注释:1、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
1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注:(1)项目监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相关服务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3)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施工组织设计(1)按照《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2
1条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的,用以指导施工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的重要依据和保证
其宗旨是体现设计要求,选择最佳施工方案,求得最佳经济效益,是保证施工准备阶段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依据
因此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从源头上讲,根本上保证安全生产
(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