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企业培训简明讲稿(2012年4月)主讲:苏文义清洁生产企业培训简明讲稿(2012年4月)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10年的实施和对法律的评估,需要进行完善和修正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在以下四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⒈强化了执法主体
规定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⒉强化了推行措施
规定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写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要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⒊加强了中央预算投入
规定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
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⒋规范了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